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:人工游泳场所》征求意见稿发布
2016年5月20日,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了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等8项国家标准(征求意见稿),公开征求意见。
其中: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:人工游泳场所》;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:沐浴场所》;及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涉及泳池、桑拿场所设计方面的具体要求,部分替代GB 9667-1996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;将成为新的泳池设计国家标准文件。
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增加了对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总体卫生要求;
——细化了场所设置、布局、功能间以及卫生设施设备的卫生要求;
——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淋浴设施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;
——增加了场所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内容。
8项国家标准(征求意见稿)包括:
一、强制性国家标准
(一)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;
(二)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:总则》;
(三)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:住宿场所》;
(四)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:人工游泳场所》;
(五)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:沐浴场所》;
(六)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:美容美发场所》;
(七)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。
二、推荐性国家标准
《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》。
各有关单位可与2016年6月30日前,将意见反馈至国家卫计委法制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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